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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 2009年 11月 7日,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04:03

台灣大法官宣佈「罰娼不罰嫖」違憲

台北日日春協會舉辦「要工作、反「釣魚」:性工作除罪」遊行,呼籲成立性工作者工會組織、保障權益。

台灣性工作者要求廢除「罰娼不罰嫖」的法律(中新社,資料圖片)。

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對行之有年的「罰娼不罰嫖」法律作出解釋,表示此一法律侵害平等權原則違憲,將在兩年內失效。

對於嫖妓行為,台灣過去是在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中作出規定,僅對賣淫娼妓一方處以罰款或三天以下拘留,對嫖妓的一方則沒有處罰規定。

大法官的解釋說,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目的在維護國民的健康與善良風俗,嫖客與娼妓在性交易中的地律地位應該一致,但實際執行時僅罰一方造成差別待遇。

大法官認為這樣的法律違反了台灣憲法第七條,第七條的條文是:中華民國無分男女,宗教,種族,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
這份解釋文說,以性交易得到金錢利益的一方多為女性的現況來說,這樣的法律幾乎僅針對參與性交易女性管制處罰,使迫於社會經濟弱勢女性在原已窘困的處境上更為不利。

「罰娼不罰嫖」違憲

多名大法官對此一解釋提出意見書,大法官許宗力指出,以抽像「善良風俗」說法來作為立法的目的,不見得合憲。

許宗力舉例說,自由戀愛與自由婚姻在台灣在六,七十年前的台灣社會,被認為是嚴重違反善良風俗行為,而不到五十年前,黑白種族強制分離生活方式,在美國也是被廣為接受的公序良俗。

他表示,上述善良風俗的說法侵犯人們核心自由權利並蔑視平等尊嚴,這提醒人們以國家公權力將特定時空多數人接受的風俗,強加於所有社會成員之上,可能是危險的權力濫用。

在大法官的解釋文公告後,原有的法律固然將作出改變,但未來警方對嫖娼者與娼妓是全部處罰,而是全部不處罰,全體大法官作出的解釋文並沒有作出方向性指示。

這份解釋文說,未來行政機關可依法對娼妓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倡導安全性行為,再採取職業訓練,輔導救業與其它教育方式,提升其工作能力與經濟狀況,使其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。

解釋文同時說,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權益,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它重要公益,而有限制性交易之必要時,應以法律或授權訂法規命令,合理明確管制或處罰。

大法官同時指出,這須要相當時間的審慎規劃。

台灣目前有少數合法的「公娼」存在,在大法官解釋文公布後,未來台灣政府可能出台有關性交易行業的新規定。

有猜測指出,一個可能的方向是成立類似」紅燈區」的性交易特區,在特區內不處罰性交易行為,在特區外則不管娼妓與嫖娼者都會受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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